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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女友”卖淫男子获刑两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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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陈明 记者 胡健) 一青年男子以耍朋友为名,将一外地女孩骗到达县,与“女友”建立起“感情”后,竟以生活开支困难等为由,引诱“女友”卖淫赚钱,与老乡共同将“女友”卖淫所得的钱挥霍一空。 经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陈某(男,20岁,达县麻柳镇人,2006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个月,同年3月27日刑满获释)将外地女孩小红(化名)骗到达县,并与小红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陈某与小红在达县共同度过8天“甜蜜时光”后,陈某便向小红表示,他已经没有了生活费,希望小红能坐台找点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经不住“男友”软缠硬磨,小红踌躇再三后,还是勉强答应了陈某的要求。 次日,陈某便联系上同乡李某(男,19岁,达县麻柳镇人),两人一起将王某带到了达县南城一家洗浴中心,让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潘某(女,37岁,达县赵固乡人)为小红介绍嫖客卖淫,潘某当即答应将好好“照顾”陈某。但李某随后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何不开一家发廊,让小红为自己创造经济效益。第二天,李某在达县南外镇开了一家发廊,并将小红带到自己店内,为小红介绍嫖客卖淫。但几天后,由于李某经营的发廊生意不好,李某与陈某及另一同乡黄某(男,20岁,达县麻柳镇人)商议后,再次将小红安排到潘某经营的洗脚房。同时,陈某和李某还为小红联系了另一家发廊,让两家卖淫场所同时为小红介绍嫖客卖淫。安排“妥当”后,小红每天将卖淫所得的现金都交给陈某,而陈某却坐享其成,与李某、黄某共同将“女友”卖淫所得挥霍一空。一周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李某和潘某抓获。 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黄某和潘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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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5 8: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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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石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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