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黄中富 陈雯雯 吴红萍)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敬酒而引发的持枪抢劫案,被告人刘某、侯某、卞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年和6年,并处罚金2000元、1000元和罚金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4月23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伙同刘甲(另案处理),外号“铝合金”的(另案处理)等人在大竹县竹阳镇一酒馆喝酒,遇见了在同酒馆喝酒的陈某、张某等人。由于刘某认识其中一人便上前向他们敬酒,饮酒过程中有人以不认识为由拒绝饮酒,刘某等人认为他们是不给自己面子,便掀翻陈某等人坐的餐桌,掏出火药枪,侯某见势也手持砍刀,卞某和“铝合金”持空啤酒瓶将陈某等人团团围住,然后强行将陈某和张某带到该酒馆二楼包间内,叫陈、张拿出1000元解决此事。陈某被迫交出150元,张某被迫交出300元。刘某嫌钱少了,又逼迫陈、张向该酒馆老板借取现金400元交给自己,然后才让该二人离开。事后,侯某分得现金200元,剩余被刘某等人挥霍一空。 大竹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持枪抢劫,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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