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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者亲属获赔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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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李桂丞 记者 刘艳) 记者近日从达县司法局了解到,南外“4·21”自杀式爆炸案发生后,达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该案遇害者亲属提供法律援助,最终促使遇害者亲属与存在管理责任的达县石板双桥煤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遇害者亲属依法获赔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4月21日7时32分,达县南外镇Ⅱ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小区门口路段发生一起自杀式爆炸杀人案。原石板双桥煤矿掘进员李崇高因与妻子余某闹离婚,迁怒于妻子及其家人,身绑炸药、雷管,在乘坐妻弟余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时,引爆爆炸装置,将自己与妻弟余某某以及余某某的妻姐吴某某一同炸死。(本报4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5月,达县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的善后赔偿事宜,确定公安、法院、司法三部门密切配合,引导遇害者亲属依法索赔,协调煤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受达县司法局的委派,达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启动法律援助联动工作机制,为遇害者余某某和吴某某的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据达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世雄介绍,根据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达县石板双桥煤矿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达县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公安、法院、安监、煤管等部门,分别多次向受害者亲属及煤矿管理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多次磋商,最终使遇害者余某某和吴某某的亲属获赔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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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6-17 7:5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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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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