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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可向雇主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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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何祥福 谢庆元 记者 张黎丽 张瑞琦) 1月9日本报刊登的《钢材老板拒付赔款扬言收拾法官》一文在市民中引起不小的反响,一些市民纷纷致电市中院的法官和本报询问,为何雇主无过错却要赔偿20余万元。为此,市中院退休的何法官专程赶来报社对此做出司法解释。 从何老先生的材料中,记者了解到,雇主陈群虽无过错,但依法应是两名雇员的人身赔偿的责任人。因为根据文中陈述的案情事实表明,2006年9月28日上午,做钢材生意的老板陈群,用口头合同雇佣雇员王兵、陈力为之上下钢材,两名雇员表示同意,双方已构成雇主与雇员的劳动雇佣关系;接着,按约定,两名雇员上汽车前往下钢材的路途中,因该汽车突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雇员王兵死亡、陈力七级伤残,这就又形成了此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这两名雇员的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关系。由此,看出两名雇员和雇主均无过错,过错人员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这无可非议。那么是不是因雇主陈群无过错,就可以说没有赔偿责任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当事人追偿。”本案原告选择的雇佣合同赔偿之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法院应予支持,故作出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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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6 9: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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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石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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