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通讯员 刘启贵 樊代禅) 近日,在大竹县石桥铺人民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人身伤害一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与被告终于握手言和。 今年2月12日,家住大竹县新生乡街道的3岁小男孩兰某到街道对面周某的卤鸭门市玩耍。当时,周某夫妇正在后屋办事。兰某不小心掉进煮鸭子的锅里,造成兰某全身大面积烫伤。周某听见小孩哭声,立即跑出来,随后同兰某的监护人将兰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兰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因原告监护人熊某就伤害赔偿与被告周某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熊某以兰某的名义于5月15日将周某告上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法庭,要求周某赔偿原告损失。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伤害的主要责任,被告因没有预见将煮鸭子的锅放在地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门市又无人看守,应当承担伤害的次要责任,故于8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79797元中的31918元。法院的判决下达后,被告周某多次找原告监护人协商,原告监护人考虑到被告做生意才起步,于是主动提出让步。9月11日,在石桥铺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方放弃13918元,被告负担原告伤害赔偿费用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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