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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奇的狗伤人案

 


    达州传媒网消息 (通讯员 刘互东) 前不久,大竹县庙坝镇居民张某将自家的院坝出租给推销员刘某销售商品,居民张某的邻居夏某饲养的狗咬伤了参加刘某举办的推销活动的老太婆周某。老太婆的医疗费究竟该谁付?是推销员刘某,是出租院坝的居民张某,还是邻居夏某?庙坝工商所执法人员妥善解决了这一离奇的狗伤人案,平息了事态。
    近日,成都某公司推销员刘某等6人到大竹县庙坝场镇,与场镇居民张某达成了口头承租协议,以60元的租金租用张某的院坝,租期一天,用来销售一种叶面肥料。很快,张某的院坝人山人海。村民聚集到这里购买这种新型叶面肥料。没想到,惊扰了邻居夏某饲养的狗。尽管夏某的狗被一条铁链拴着,另一头固定在夏某自家的大门框上,但因铁链较长,这只狗迅速窜出,将老太婆周某的小腿咬伤。老太婆要求推销员支付医疗费,双方  争执不下。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矛盾,庙坝工商所执法人员主动介入,同当地场镇党委、政府一道,首先将被狗咬伤的老太婆送到当地医院及时治疗,确保安全。接着,工商执法人员对销售现场进行了检查,查阅了销售人员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均齐备,证实销售活动合法。
    围绕着医疗费究竟该谁付这一问题,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推销员辩称,他们属于合法经销商品,与居民张某达成了口头承租院坝协议,与自己无关。张某辩称,他是包断了的,只收60元租金出租院坝,与自己无关。狗的主人夏某辩称,他的狗是经过批准的,有合法的手续,与自己无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推销员刘某等承租院坝作为销售点,应当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买环境。但推销员既未与居民张某约定安全由张某全权负责;又未预见到邻居夏某的狗可能会伤人,从而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如要求夏某将铁链缩短,或将院坝围栏,或明确提示购买者注意预防狗咬人,存在着过错,应当负责。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夏某饲养狗虽然合法,但因铁链较长,已超出自家范围,能到达邻居张某的院坝咬伤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监管不力,存在过错,应当负责。居民张某与推销员约定出租院坝,并无张某负安全责任的内容,故不负责。据此,工商执法人员裁定了推销员刘某等人和夏某应当支付医疗费。各方均接受调解处理。一场离奇的狗伤人案,得到妥善处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27 16:48:00 ]

(本站编辑:庞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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