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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大竹法官送救命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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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练诗钧 记者 谢静) 近日,大竹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重庆特旭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先予执行,为原告杨某送去5.59万元医疗费。 2007年7月10日零时许,原告杨某与唐某等5人乘坐王某驾驶的川S50039号轿车途径大竹县省道218线1628KM+250M处时,不慎与彭某驾驶的渝B48357号中型货车(挂靠于重庆特旭运输公司)相撞,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大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已当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杨某在事故中受伤重度昏迷,被紧急送往达州市中心医院抢救。其家人已支付医疗费30多万元,负债近10万元,无力再垫付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向大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大竹法院受理后,不但给予司法救助,缓收诉讼费和申请费,而且及时查封了王某价值约55万元的遗产。 为保障杨某的继续治疗,该院裁定被告重庆特旭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立即支付杨渝的医疗费。二公司对该裁定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其异议不成立。该案承办法官两赴重庆,划拨了重庆特旭运输公司和第三人的银行存款5.59万元,于近日派人专程将此款送到杨某的病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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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6 9:5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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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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