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 (通讯员 魏家明 何建伟) 8月30日,大竹县工商局12315接到章女士投诉称:其于2006年12月5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90平米商品房,交了3万元预购金并签了《认购书》。但开发商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出售给别人,造成章女士购房无法实现,经济蒙受损失。 经12315调查:2006年12月5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章某收取定金3万元并签订了《认购书》,承诺在30日内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为每平方米1233元。2007年1月3日,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曾电话通知章某签约,但因对合同的部分条款存在争议,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2007年8月5日,开发商在未征得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高出原定价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另售他人。 大竹县工商局认为,开发商未尽合理的告知义务,将标的物出售给他人,导致章某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给其造成损失,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大竹县工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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