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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向地震灾区捐赠款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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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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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许尔明)记者5月14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为帮助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部长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向地震灾区捐赠款物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一是积极组织社会捐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引导群众的热情,动员党员、干部带头,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赠救灾款物。 二是规范救灾捐赠活动。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我市除慈善会(捐赠电话:2148475,在达州宾馆、中心广场设立了捐赠接收点)、红十字会(募捐电话:2106032,在中心广场等处设立了募捐点)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赠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救灾捐赠活动。各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承担救灾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鉴于目前灾区交通运输不畅,应提倡尽量以现金方式捐助。捐物主要以灾区群众急需的食品、药品、奶粉、矿泉水及救灾设施为主。 三是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各县(市、区)慈善会和市级各部门组织的捐赠,统一存入市慈善会账户。对捐赠人没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款物,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及时统一送往地震灾区。对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尊重捐赠人意愿,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在送往地震灾区时予以明确。 四是强化捐赠款物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抗震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贪污。各县(市、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要建立专户,对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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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7 9:2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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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李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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