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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 有限产权遏制牟利
以前,准入和退出机制存在的漏洞曾使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向非保障对象,出现了“开宝马车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对此,《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机制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首先,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由开发企业掌握销售权,是导致此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办法》将销售权收归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继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从产权归属上遏制和杜绝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行为。《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的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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