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蒲春天
当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觉悟和增强,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矛盾错综复杂,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亦日益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007年,全市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案件8909起,受理治安案件14446件。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689件;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共受理群众信访4581件,9633人次,集体上访235批;全市共处理群体性事件23次,其中的“11·7”事件甚至惊动了中南海。十分明显,在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全社会已迫切需要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但由于多种因素、条件的影响,现行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互动机制,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难以发挥其解决纠纷的最大功效。 一、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大量群体性纠纷和矛盾突出案件涌向法院。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和深化,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程序,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2004年至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76549件,处理来信来访15581件次,其中涉诉信访11672件次,群体性纠纷和矛盾突出案件不断增多。相当多的当事人“一步到位”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而不愿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不利于树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权威。同时,诉讼和审判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诉讼的对抗性反而还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合作关系,最终会减少社会经济交往的总量。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不够。 目前,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机制方面有具体的做法,但没有形成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未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整体,相互间衔接和互补性较差,既存在无效的设置,也存在过于单一的情况,从而限制了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功能发挥。 (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效力不高。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调解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明确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显得没有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平息纠纷所付出的努力就可能前功尽弃。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严重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四)行政协调解决纠纷的力度不够。 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尚且较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对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重视不够,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运行的保障不足。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国家把资源重点投放在了正式的法律制定和司法机关的建立健全上,而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建设和投入则相对较少,客观上制约了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功能的发挥,相关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人缺少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与措施 (一)明确责任,理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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