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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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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陈玉林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充分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又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加速形成,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据资料显示,仅四川省非公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三分之二,吸纳就业人员占全部城镇就业总量的70%以上。那么,各类企业用工制度如何呢?就我市的情况看,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分别是95%、8281%、80%、338%和52%;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率分别为85%和75%。总的说来,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尤其是去年以来,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指导下,全省包括达州在内的7个市开展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我市企业劳动关系已呈现出稳定和谐的发展态势。 但是,目前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引起各级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广泛关注。一是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太低。二是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率不够理想。三是相当一部分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与一些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形成较大反差。四是社会保障工作艰巨。主要是社会基本保障覆盖面窄,参保率低,且扩面难度大。目前,我国社会基本保险主要在城市中实行,还未在农村全面展开。城市中的保险也主要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实行。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参保率还比较低。医疗保险方面,理应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全体劳动者,而实际情况是,除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参保外,大量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没有进入医保。如2007年,我市在76万从业人员中,只有241956人参加了医保。五是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缺失。主要是少数企业生产环境差,尤其对安全重视不够,职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为有的企业没有落实职工工伤保险,也不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仅以我市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为例,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接手办理的仲裁案子,2006年为350件,2007年就上升到584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2006年是10余件,2007年达30件。尽管这些案子可能不完全是工伤争议,但它毕竟说明劳动纠纷是在逐年增加,而不是逐年减少。 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元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如何通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更好地规范我市企业的用工制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显然,它所涉及的范围几乎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采取各种形式大造舆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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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市政协 发布时间:2008-3-24 18: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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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责任编辑 杜文龙 编辑 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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